关于学会

About us

湖南省建筑室内设计学会(简称HIID)创立于2017年1月,是通过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成立的湖南省一级行业学会,并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为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单位。

HIID是由湖南省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发起并组织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在集纳湖南省大批优秀的设计人才,搭建湖南省建筑室内设计行业、设计师的共享平台同时,HIID将以学习、交流、构建为学会的办会宗旨;未来将以不断创新的服务精神,将全球的先进设计思潮引入湖南,也将湖南的设计推向、影响全国甚至世界。

HIID湖南省建筑室内设计学会成立至今已有八百多位个人会员、七十余家团体会员。HIID会员建筑室内设计作品荣膺越来越多的国际、国内各类奖项荣誉,会员们参与了各类讲座、学术交流,技术研发,取得了享誉全国的建筑室内设计成就,为湖南的建筑室内设计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产生了强大的经济、文化与社会价值。

为了确保学会工作的系统性及全面性,在全省各地级市都建立了HIID工作站:
工作站联系人:
HIID长沙站 / 杨乐
HIID宁乡站 / 刘韬
HIID浏阳站 / 兰岳峰
HIID株洲站 / 伍志军
HIID湘潭站 / 陈天波
HIID衡阳站 / 欧阳卫
HIID邵阳站 / 岳奕君
HIID岳阳站 / 许烽
HIID张家界站 / 唐琼
HIID益阳站 / 陈呈
HIID常德站 / 肖泽平
HIID娄底站 / 刘文
HIID郴州站 / 张婷
HIID怀化站 / 向政岗
HIID湘西自治州站 / 彭威


湖南省建筑室内设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建筑室内设计学会,英文名
Hunan Institute of Interior Design,简称:HII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建筑设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外群体,发展优秀企业单位与行业优秀职业人员,丰富行业的专业知识,增加专业修养,为学会成员提供更多了解专业基础知识及发展方向的机会,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中路129号碧云天大厦12-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实行建筑室内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人员规范、服务规范,组织建筑室内设计行业从事人员与单位,进行个人专业资格评审与施工、设计企业评审与颁证工作,促进行业人员与单位的规范与发展;
(三)组织关于建筑室内设计行业设计师与企业进行学术交流、展示展览、专业培训、行业竞赛等相关活动;
(四)开展技术研究与调查,针对建筑室内设计行业的创新技术与节约环保发展;
(五)开展建筑室内装饰设计行业领域的培训学习与研讨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推动行业进步;
(六)开展在线技术能力评审服务、咨询服务(包含网络咨询服务),出版建筑室内设计刊物,展会展览服务;
(七)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引进国外的建筑室内设计表现与施工工艺技术;
(八)举办建筑室内设计行业相关专业性的竞赛活动,对其进行评选与评审工作,起到行业学术的带动作用;
(九)承办建筑室内设计行业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建筑室内设计事业、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高校设计专业师生等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从事以上相关行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有提请本学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 05 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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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后湖国际艺术区D78栋
Building D78, Houhu International Art Zone, Yuelu District, Changsha City, Hunan Province

86-191 7313 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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